2006年4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名人手迹应受著作权法保护
郭沫若“红旗渠”手迹授权他人使用
周芬棉

  据《法制日报》 长期以来,名人创作的书法作品及手迹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已成为一大难题。4月24日,郭沫若先生“红旗渠”手迹授权他人使用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,为这一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。
  河南红旗渠品牌文化有限公司,在与郭沫若先生的后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商谈后,取得了“红旗渠”手迹的合法使用权。
  名人手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、如何保护,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。上个世纪由著名漫画家张乐平先生创作了家喻户晓的以“三毛”为主人公的漫画故事,在他去世后发生了曾轰动一时的23个“三毛”商标之争。现在,一些领袖人物创作的诗词作品手迹,被许多出版社大量发行,有的被制作成丝织品。
  “岂不知,这些人都在有意无意地侵害着他人的著作权”。国家版权局原局长、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说:“名人创作的书法作品,如果属于其职务作品,如对一些政策文件的解释说明,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,但如果是属于非职务作品的,如表现名人自身特性的诗词作品,则应受著作权法保护”。
  红旗渠,修建于上个世纪60年代,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历经10年修建而成,被周恩来称之为“新中国的一大奇迹”。曾作为红旗渠总指挥的杨贵先生说,“河南红旗渠品牌文化有限公司,将这一具有重要文化内涵的珍贵手迹,发展成驰名的著名商标,并在13个国家进行了注册,在第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,取得了合法授权,这对名人创作的书法作品及手迹被他人合法使用,对于名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,具有积极的示范效用”。